113年度上字第262號
複 代理 人 劉富雄律師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
侵權行為有無因承認而中斷
消滅時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