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上字第406號
上 訴 人 張秦纁
陳愷閎律師
王雅楨律師
蔡秋至(即蔡秋水之承受訴訟人)
蔡秋玉(即蔡秋水之承受訴訟人)
蔡秋霖(即蔡秋水之承受訴訟人)
陳桂雲(即蔡秋水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上訴人主張以其被
繼承人〇〇〇對被上訴人蔡秋明
暨被上訴人之被承受人蔡秋水之買賣價金
債權(下稱
系爭主動債權)抵銷蔡秋明、蔡秋水對〇〇〇之債權,然依上訴人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上訴人係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登記為
本件訟爭土地之所有人,其似
非〇〇〇之唯一
繼承人,則系爭主動債權是否屬
公同共有債權,應經〇〇〇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得行使該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尚有欠明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4年9月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