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上字第449號
上列
當事人因與被
上訴人張建新等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
補正「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者,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即「上訴
聲明」),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上訴狀之記載不合法定程式,即為
上訴不合法,經法院定
期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得以裁定駁回該不合法之上訴,民事訴訟法
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記載上訴聲明,其上訴不合程式,故依上述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