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上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李立幸
李宗杰
共 同
複 代理 人 洪維洲
參 加 人 李義明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
兩造另案即本院114年度上字第24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下稱另案訴訟)之判決結果,為
本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4年1月9日裁定於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下稱
系爭裁定)。茲因另案訴訟業 經最高法院於115年1月22日以114年度
台上字第2027號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已告終結,
業據被
上訴人提出該判決影本
可稽(見本院卷第209-214頁)。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有撤銷之必要,
爰撤銷系爭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陳正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