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上易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晴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拆除
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及附圖關於「神岡區」記載,應更正為「豐原區」。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
前揭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及附圖,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
聲請人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