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陳劭朎   
上列聲請人對於李書豪與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上訴人李書豪與被上訴人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曹岑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然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