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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5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550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法定代理人  陳佳君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 上訴 人  彩虹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魏丕仁
            魏定基
            洪子淇
            王思惠
            CHIN SHIUAN KHEE(即馬來西亞籍陳煊琪)


            顏國智
            鄧伊婷
            楊若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林湘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查,因上訴人於民國114年6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主張被上訴人所為侵害其油漆彩繪著作原件之所有權,被上訴人抗辯僅就其自行創作部分以塗漆覆蓋,未更動黃永阜原來創作部分,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行創作部分係屬改作行為,需經上訴人同意,則若依上訴人之主張,被上訴人既然無擅自改作之權利,則被上訴人於返還訟爭建物前,將被上訴人彩虹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彩虹公司)員工所創作之塗漆部分予以塗銷覆蓋,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又被上訴人塗銷覆蓋部分是否僅限於彩虹公司員工自行創作部分,未及於黃永阜創作部分?另若彩虹公司塗漆創作部分之著作權尚屬於彩虹公司之員工,上訴人未取得該部分之著作權,則上訴人可否請求回復該著作之原狀?並以回復該等著作之費用,作為本件損害賠償之計算基礎?均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