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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度勞上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44號
上  訴  人  方惠民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上訴 人  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顏鴻章  
訴訟代理人  黃宇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
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同年7月30日上午11時15分行言詞辯論。茲因兩造均表示兩造現正洽談和解條件,有成立和解之望等語,是本件應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取消前揭言詞辯論期日,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準備程序期日。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仲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