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上字第39號
上 訴 人 甲○○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
複 代理 人 李國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離婚等事件,茲因
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及
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
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週內具狀陳報或補正下列事項,並將
繕本逕寄
對造,特此裁定:
壹、上訴人應陳報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
惡意遺棄」之原因事實為何?所憑之證據方法為何?(如已提出者,並應指明在於何卷宗何頁碼或何時提出)
二、上訴人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之原因事實為何?所憑之證據方法為何?(如已提出者,並應指明在於何卷宗何頁碼或何時提出)
三、上訴人何時將○○接回○○市○○區○○路000巷0弄0號住處同住?同住原因為何?同住起
迄期間?所憑之證據方法為何?(如已提出者,並應指明在於何卷宗何頁碼或何時提出)
四、上訴人何時將○○○接回前開○○路住處同住?同住原因為何?同住起迄期間?所憑之證據方法為何?(如已提出者,並應指明在於何卷宗何頁碼或何時提出)
五、上訴人與○○○是否曾為親子血緣鑑定?如是,其鑑定結論及鑑定報告。
六、兩造分居迄今具體互動情形為何?上訴人於分居期間有無修
補
婚姻破綻之具體作為?所憑之證據方法為何?(如已提出
者,並應指明在於何卷)
七、若兩造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且可歸責於上訴人,則該難以維持姻婚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已持續相當時間?
八、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未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
旨修正前,唯一有責之配偶可否依此規定,請求
裁判離婚?
正反意見之理由為何?
貳、被上訴人應陳報事項:
一、被上訴人第1次離開前開○○路住處之時間及原因?
二、被上訴人第2次離開前開○○路住處之時間及原因?
三、上訴人何時將○○接回前開○○路住處同住?同住起迄期間?所憑之證據方法為何?(如已提出者,並應指明在於何卷宗何頁碼或何時提出)
四、上訴人何時將○○○接回前開○○路住處同住?同住起迄期間?所憑之證據方法為何?(如已提出者,並應指明在於何卷宗何頁碼或何時提出)
五、兩造分居迄今具體互動情形為何?被上訴人於分居期間有無
修補婚姻破綻之具體作為?所憑之證據方法為何?(如已提
出者,並應指明在於何卷)
六、若兩造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且可歸責於上訴人,則該難以維持姻婚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已持續相當時間?
七、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未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
旨修正前,唯一有責之配偶可否依此規定,
請求裁判離婚?
正反意見之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