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金隆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莊香慧間聲請撤銷
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
駁回聲請。
理 由
按聲請撤銷假扣押,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全字第19號假扣押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