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抗字第258號
抗 告 人 震合工業有限公司
抗 告 人 莊榮兆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宙宏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4年4月7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2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