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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度抗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12號
抗  告  人  李博熹    住○○縣○○市○○路000巷0號6樓之2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執全助字第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
  伊負欠相對人債務新臺幣(下同)1,876萬4,538元(下稱系爭債務),相對人已聲請假扣押查封伊所有坐落○○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及其上0000、0000建號建物(門牌各為○○路000號00樓之0、00樓之0,建案名稱為富宇東方之冠;下稱甲屋,並與坐落基地合稱甲房地),其市價合計1億1,000萬元,足供系爭債務及負欠陽信銀行債務1,836萬5,845元之清償,是相對人再聲請假扣押查封伊所有如附表編號1-7所示土地及建物(下合稱乙房地),應屬超額查封,伊就如附表編號2、5、7所示建物(下合稱乙屋)查封為異議,應有憑據。原裁定否准伊所為超額查封異議,容有未洽提起本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並撤銷乙屋之假扣押執行程序等語。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
  本件為假扣押執行,未經專業鑑估與實際拍賣,無法得知日後本案執行可否足額清償,若撤銷乙屋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伊債權(系爭債務)恐難全部受償。又甲屋係毛胚屋,日後可能無法拍定或拍定後不足額受償。況甲房地已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3,600萬元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予陽信銀行,乙房地則各設定抵押權予土地銀行、彰化銀行,未經拍賣前難謂超額查封等語。
三、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債務人之財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者為限,為強制執行法第136條、第50條、第113條所明定,是為超額查封之禁止。法院評估有無超額查封,應考量債務人之財產將來拍賣所得價金,是否足使債權人實際上受償為斷,以查封時之價值為認定標準(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7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查封時縱有超額情形,除極端之超額外,如於拍賣時就超過債權額及執行費用額之執行標的物不予拍賣,即未違反強制執行法有關超額查封之規定。況查封不動產之拍定價格與當初鑑定價格,難免有相當落差,且經多次減價拍賣後始拍定之情形,所在多有,尚難僅以不動產鑑定價格作為認定有無超額查封之依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84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相對人前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229號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就抗告人財產於9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執行,經臺中地院以113年度司執全字第135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受理執行甲房地,並囑託原法院假扣押執行乙房地,經原法院以113年度執全助字第48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此卷下稱48號卷),受理在案(見48號卷第7-21、25-55頁)。是本件有無超額查封,應以已查封甲、乙房地將來拍賣所得價金,是否足供相對人(系爭債務)與其他債權人實際受償為斷,而非僅以查封時之市價,或抗告人主觀認定之價值為認定標準。
 ㈡抗告人雖主張甲房地市價高達1億1,000萬元云云,並提出富宇東方之冠建案實價查詢資料為據(見48號卷第267-269頁),然甲屋係全未裝修之毛胚屋,此有甲屋內部列印照片可稽(見48號卷第289-295頁),尚難逕認甲屋與該等實價查詢標的之屋況(未必為毛胚屋),完全相同,自難援作甲房地價值之憑據。
 ㈢縱認甲房地查封時價值為1億1,000萬元,然日後拍賣時,能否迅速拍定、實際拍定金額若干、有無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及拍賣所得金額經扣除相關稅費後餘額是否足敷清償全部債權人之債權,於拍定前實無從確定,亦難逕謂有何超額查封之情。
 ㈣況甲房地已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3,600萬元抵押權予陽信銀行,且經陽信銀行聲請本案執行,其執行債權額為1,836萬5,845元本息,復經華泰銀行聲請併案執行,此有臺中地院113年度司拍字第71號裁定影本、113年7月5日中院平113司執全清135字第1139011840號函可參(見48號卷第261-265、297頁)。準此以觀,甲房地日後拍賣金額是否足敷清償系爭債務,殊有疑問。
 ㈤復觀諸相對人所提財產查詢清單,以公告現值計算乙房地價額合計721萬2,667元(見48號卷第21頁),並已設定抵押權予土地銀行與彰化銀行,且抗告人仍負欠彰化銀行268萬6,717元,亦負欠土地銀行9,775萬5,405元,兩筆債務合計1億44萬2,122元,此有彰化銀行彰化分行113年7月2日彰彰字第1130000184號函、土地銀行113年7月12日債權陳報狀可稽(見48號卷第299、301頁)。此外,華泰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分別聲請併案執行乙房地,其等執行債權額各為1,555萬7,523元、1,505萬8,427元(案號:原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594號、113年度執全助字第85號;見48號卷第231-235、305頁)。準此各情,乙房地日後拍賣所得價金顯然不足清償系爭債務,尚無疑義。
  ㈥從而,經斟酌甲、乙房地將來拍賣所得價金,應難足敷相對人(系爭債務)與其他債權人滿足受償,則相對人聲請假扣押執行乙屋,難謂有何超額封之情。
五、綜上所述,原法院所為乙屋假扣押執行程序,核無超額查封情形,原裁定駁回抗告人異議,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代理人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
編號
財產種類
地段、地號、建號、面積、權利範圍、存放行庫
扣押標的金額(依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
債權銀行、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
1
土地
○○縣○○市○○○段○○○段0000地號、1,397㎡、10000分之275
155萬5,909元
臺灣土地銀行、抵押權、最高限額288萬元
2
建物
○○縣○○市○○○段○○○段0000地號、0000建號、○○路000巷0號0樓之0、125.66㎡、陽台18.81㎡、全部
40萬9,500元
共有部分:○○○段○○小段0000建號、1,483.65㎡、10000分之206;主要用途:避難室、停車空間、梯間(一般註記事項)一層屋頂突出物:67.43㎡、二層屋頂突出物:67.43㎡
3
建物
○○縣○○市○○○段○○○段0000地號、0000建號、○○路000巷0號地下室、97.63㎡、1000分之38
2萬2,321元
共有部分:○○○段○○小段0000建號、1,483.65㎡、10000分之206;主要用途:避難室、停車空間、梯間(一般註記事項)一層屋頂突出物:67.43㎡、二層屋頂突出物:67.43㎡
4
土地
○○縣○○市○○段000地號、86.69㎡、全部
288萬6,777元
彰化商業銀行、最高限額抵押權、960萬元
5
建物
○○縣○○市○○段000地號、0000建號、○○街000號、160.06㎡、陽台22.17㎡、平台6.18㎡、全部
43萬7,400元
(一般註記事項)第二層陽台:10.84㎡、第三層陽台:11.33㎡
6
土地
○○縣○○鎮○○段00地號、1,559.99㎡、全部
138萬1,360元
彰化商業銀行、最高限額抵押權、564萬元
7
建物
○○縣○○鎮○○段00地號、0建號、○○路00號、22.62㎡、全部
51萬9,400元
8
存款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車路 
口分社
無(存款未滿1,000元未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