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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如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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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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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楊淑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宗霖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2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2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2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2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其理由略以:為核對該次庭期法庭筆錄所載鑑定證人○○○建築師證述內容之正確性與是否有疏漏,以維護法律上利益等語。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由聲請人所稱交付錄音光碟之上開理由觀之,應符合其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依上開條文規定,其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113年4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茲併予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