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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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楊宗霖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2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2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23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263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2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其理由
略以:為核對該次庭期法庭筆錄
所載鑑定證人○○○建築師證述內容之正確性與是否有疏漏,以維護法律上利益等語。
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由聲請人
所稱交付錄音光碟之
上開理由觀之,應符合其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依上開條文規定,其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113年4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茲併予
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