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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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0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莊嘉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