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22號
抗 告 人 坤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因
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伍日內,補繳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
按抗告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所明定,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查
本件抗告人對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
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