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5/17-5/19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2號
抗  告  人  坤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山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所明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正,如不於期間內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