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59號
林永頌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富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建上字第58號),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建上字第58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之卷附
鑑定人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3年8月26日函所檢附之「電子檔光碟」(鑑定過程、結果之文書轉譯電子檔)。
二、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電子檔光碟」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意旨
略以:
系爭鑑定人所檢附之「電子檔光碟」,
乃依
鈞院前囑託鑑定人鑑定後將鑑定過程等相關卷證文書所轉譯,屬
兩造歷來攻防所提出之卷證,除供鑑定人鑑定之憑據外,並含鑑定結論,此等卷證資料涉及兩造雙方工程款計算依據及金額等事項,事涉兩造於法庭主張及防禦權利;
爰聲請交付
上開電子檔光碟,以便閱覽確認其內容,並利續行鈞院
準備程序程序及辯論
期日之進行等語(參歷來筆錄及書狀)。
三、查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乃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當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上開電子檔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
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取得電子檔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黃玉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