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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付與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訴訟代理人  白禮維律師
            林永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富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建上字第58號),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建上字第58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之卷附鑑定人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3年8月26日函所檢附之「電子檔光碟」(鑑定過程、結果之文書轉譯電子檔)。
二、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電子檔光碟」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之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意旨略以系爭鑑定人所檢附之「電子檔光碟」,鈞院前囑託鑑定人鑑定後將鑑定過程等相關卷證文書所轉譯,屬兩造歷來攻防所提出之卷證,除供鑑定人鑑定之憑據外,並含鑑定結論,此等卷證資料涉及兩造雙方工程款計算依據及金額等事項,事涉兩造於法庭主張及防禦權利;聲請交付上開電子檔光碟,以便閱覽確認其內容,並利續行鈞院準備程序程序及辯論期日之進行等語(參歷來筆錄及書狀)。
三、查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乃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當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上開電子檔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取得電子檔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黃玉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