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炫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主舜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4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46號返還定金等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29日及111年10月3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二、
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46號返還定金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依法得請求閱覽卷宗。其以已就系爭事件提起再審之訴,需調取系爭事件民國111年8月29日及111年10月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核對筆錄有無漏載為由,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錄音光碟。經審酌其聲請合於上開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