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暹嶸精機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8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於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8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83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依法得請求閱覽卷宗。又其係為確認系爭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內容,與證人於該期日之證詞是否相符,而聲請交付
上開期日之
錄音光碟,經審酌其聲請合於上開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
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