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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暹嶸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郁信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8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8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83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依法得請求閱覽卷宗。又其係為確認系爭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內容,與證人於該期日之證詞是否相符,而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錄音光碟,經審酌其聲請合於上開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安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