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陳慶銘 住南投縣○里鎮○○路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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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曾再平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曾再平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並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
經查,
聲請人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9號判決提起上訴(下稱
本案訴訟),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等情,
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見本院113年度上字第63號卷第17頁)、審查表及准予扶助證明為憑(見本院卷第9-11頁)。又聲請人之上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辯論,並非顯無理由,亦經本院調閱本案訴訟卷宗查明
無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廖純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