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李坤鎔
相 對 人 林家纓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間聲明
異議抗告事件(本院民國113年度抗字第70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
惟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又當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請求
訴訟救助,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而法院調查
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僅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
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並未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以資釋明其有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事,則依
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