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林舜文 住○○市○○區○○路○段000號2樓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威碩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5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5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
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5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之錄音光碟,其理由
略以:伊於另案刑事
被告遺棄等案件,欲以本院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時證人之陳述內容
佐證伊並無遺棄母親之情等語。
經查:聲請人為
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由聲請人
所稱交付錄音光碟之上開理由觀之,應符合其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依上開條文規定,其聲請交付如
主文所示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茲併予
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