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67號
抗 告 人 君瑞精品旅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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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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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
聲請法官迴避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13年5月21日對於本院113年4月29日113年度聲字第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依
上開規定,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