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伍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廖崇翰(廖天賞之承受訴訟人)
廖晨婷(廖天賞之承受訴訟人)
廖崇傑(廖天賞之承受訴訟人)
吳玲毅
梁瓊芬
梁哲誠
吳耀浩
梁子殷
梁紘麒即梁子騏
梁瑜芯
梁哲周
閔寵仁
姚素玉
黃冠蓉
黃明堆
黃勉堯
林素鑾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份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