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上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侯令偉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宗大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
第三審上訴,應繳納
裁判費,及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其
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或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者,其
上訴不合法,原第二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依同法第481條
準用第442條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二、
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8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李佳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