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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度重上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立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訴 訟代理 人 徐豪駿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冠宇 兼訴訟代理人 陳順發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8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113年度重上字第79號租佃爭議事件判決確定,或因和解、調解成立、撤回訴訟而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8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上訴人以其所有坐落○○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遭被上訴人無權占用,於本件訴訟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剷除地上作物,並返還系爭土地。被上訴人則另本於系爭土地之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地位(出租人係祭祀公業陳瑞好),請求確認其等對於系爭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存在,並塗銷上訴人取得系爭土地之移轉登記(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受理,登記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登記原因:判決移轉,原因發生日期:110年8月24日),以回復為祭祀公業陳瑞好所有,目前分別經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8號、第79號(下分稱甲、乙案;詳如附表所示)受理,尚未終結或確定。準此,被上訴人於甲、乙案如獲勝訴 確定判決者,上訴人即不得行使所有人物上 請求權,無從請求被上訴人剷除 地上物與返還系爭土地,足認甲、乙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本院因認甲、乙案判決 確定或訴訟終結前,有裁定 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陳正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 | | | | | | | | 優先承買權(租佃爭議)訴訟 ⑴案號 ⑵當事人 ①原告 ⑶審理結果 | | | | | 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9號、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8號(甲案) ⑵①陳順發、陳明發、 陳冠宇 ②祭祀公業陳瑞好、 立御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 ⑶一審判決認定存在,二審審理中,尚未終結 | | | | | 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9號、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8號(甲案) ⑵①陳順發、陳明發、 陳冠宇 ②祭祀公業陳瑞好、 立御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 ⑶一審判決認定存在,二審審理中,尚未終結 | | | | | 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6號、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9號(乙案) ⑵①陳順發、陳明發、 陳冠宇 ②祭祀公業陳瑞好、 立御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 ⑶一審判決認定不存在,二審認定部分存在,尚未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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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