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上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謝瓸鋃
共 同
上 訴 人 陳松棟
鄭家旻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黃義彬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暐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㈠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0774號執行事件如附表一所示執行標的,是否包含謝彰安、謝瓸鋃主張法定租賃關係存在如附表二編號C1、C2、C3、E3所示建物(兩造應陳報附表二編號C1、C2、C3、E3所示建物現況及現場照片)?
㈡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出賣時,
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
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0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
第三人訂立
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經查,執行法院定105年4月28日進行第一次
拍賣、105年5月19日進行第二次拍賣,均將拍賣公告送達謝彰安、謝瓸鋃;陳松棟於105年5月19日進行第二次拍賣時就附表一所示執行標的照價承受,執行法院於105年5月19日發函通知謝彰安、謝瓸鋃就標別二之000建號建物是否行使共有人優先承買權,謝彰安、謝瓸鋃於105年5月24日至26日收受通知;又謝瓸鋃於105年12月29日、106年2月9日向執行法院聲明
異議請求就標別一之建物不予點交或延長點交(兩造應就104年度司執字第30774號執行事件卷宗
聲請閱卷),謝彰安、謝瓸鋃是否於
斯時即知悉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已出賣陳松棟及拍賣條件?
㈢陳松棟(承當訴訟人黃義彬)對謝彰安、謝瓸鋃、○○○提起
拆屋還地訴訟,經彰化地院107年度上字第381號判決、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7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1481號裁定認定附表二所示結果,拆屋還地訴訟於111年6月2日經最高法院裁定
駁回上訴確定,謝彰安、謝瓸鋃為何遲至113年2月5日提起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附表一】
| |
| |
| |
| |
| 彰化縣○○鎮○○段00○號即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
| 彰化縣○○鎮○○段000○號即00建號增建(權利範圍全部) |
| 彰化縣○○鎮○○段000○號即坐落同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權利範圍1/3,共有人為謝彰安、謝瓸鋃) |
【附表二】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7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1481號裁定認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