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上字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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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俊諺律師
邱云暄
張淳皓
許呈沅
李毓涵
詹家豪
劉克一
彭安樂
林俊男
洪哲薰
陳怡君
吳婉鈴
莊彤靖
黃元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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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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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雅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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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珮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
被上訴人 黃信翰
林宏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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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當事人間
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0「合計」欄關於「64萬597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9萬5957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