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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度重上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股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64號
上訴
人即附
帶被
上訴人
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邵瑋霖
訴訟代理人
蘇志淵
律師
複 代理 人 段瑋鈴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
人 陳邦杰
訴訟代理人 葉沛瑄律師
馮基源律師
楊代華律師
上開
當事人
間給付股利事件,關於上訴人
抗辯
依公司章程應將股利委由證券公司發放部分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