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6號
羅閎逸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凃奕如律師
紀婷惠(即紀銘堂之承受訴訟人)
紀沛綺(即紀銘堂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上 訴 人 黃慧玲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邱華南律師
被上訴人 林昭香
林國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保源律師
被上訴人 林汝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王妤文律師
林汝賢(即林文明之承受訴訟人)
林建興(即林文明之承受訴訟人)
林建榮(即林文明之承受訴訟人)
林建民(即林文明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保源律師
參 加 人 林進能
林竑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王妤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因被上訴人林昭香、林國棟具狀主張
本件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分割
繼承登記之
標的物即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767地號土地為另案執行之標的物
一節,尚有待查明,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4年1月7日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孟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