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再字第11號
再審原告 總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再審原告 楊碧玲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陳庭芝、陳珮瑋間確認
買賣契約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13年7月10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5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本件再審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7萬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21萬692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劉惠娟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