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
上列
當事人因與被
上訴人特許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重
勞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者,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即「上訴
聲明」),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上訴狀之記載不合法定程式,即為
上訴不合法,經法院定
期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得以裁定駁回該不合法之上訴,民事訴訟法
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記載上訴聲明,其上訴不合程式,故依上述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
迄未表明上訴理由,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
、第441條之1第1項,命上訴人併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如上訴人逾期未提出,本院將終結準備程序並定期進行言詞辯論。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
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
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
與否、
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
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
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
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
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