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家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衛玉芳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衛玉琦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者,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上訴狀之記載不合法定程式,即為
上訴不合法,經法院定
期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得以裁定駁回該不合法之上訴,民事訴訟法
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並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於
家事訴訟事件。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家事上訴狀,僅表明「原判決廢棄」,並未表明「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見本院卷第5頁),其上訴不合程式,故依上述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