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管芥寬
原 告 段傳叡
陳智榮
林家賢
李進弦
原告五人共同
被 告 施競堯
李明駿
陳金申
麥峮瑋
連益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律師
被 告 謝逸鈞
吳書銘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9月3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除原告管芥寬外之原告主張遭
被告等強制、傷害尚有未明之處,
應再開辯論,並於民國115年9月3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