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金上更二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
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黃郁炘律師
羅芸祁律師
0000000000000000
受告知訴訟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受告知訴訟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上訴人 游文元
莊東鈐
吳玉津
吳玉婷
吳玉如
張桂蘭
何志賢
周慧君
周韶霈
王文君
厚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竑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關於上訴人何錦全盜領及
侵占被上訴人存款之相關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及
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13年10月7日上午11時20分於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