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度上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崔淑英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訴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徐敬雯  
            王博毅  
            林柏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兩造簽訂之分期付款債權讓與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原主張其中第5條至第20條因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而不構成契約內容等語。其於民國115年3月15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三狀主張系爭契約因違反系爭規定,而不構成契約之內容等語。則上訴人主張系爭契約不構成契約內容之條款為何,尚有不明。另若系爭契約條款均不構成契約內容,則兩造間所成立之法律關係為何,亦有查明之必要。是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緯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