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上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崔淑英
王博毅
林柏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
上訴人就
兩造簽訂之分期付款
暨債權讓與契約(下稱
系爭契約),原主張其中第5條至第20條因違反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而不構成契約內容等語。
惟其於民國115年3月15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三狀主張系爭契約因違反系爭規定,而不構成契約之內容等語。則上訴人主張系爭契約不構成契約內容之條款為何,尚有不明。另若系爭契約條款均不構成契約內容,則兩造間所成立之
法律關係為何,亦有查明之必要。是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