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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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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度上字第 3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382號
上  訴  人  大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博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7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3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經上訴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上訴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7月22日具狀對原判決提起上訴,有民事聲明上訴聲請訴訟救助可稽(見本院卷7至9頁)。上訴人及法定代理人均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於上開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依前開說明,其所提書狀之要件即有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經上訴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上訴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緯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