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上字第382號
上 訴 人 大炁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明陞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7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3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
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審民國114年7月11日112年度訴字第3231號判決,提起上訴。然上訴人及
法定代理人均未在上訴狀上簽名或蓋章,其上訴之書狀程式於法未合。而本院業於114年10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
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可稽(見本院卷43頁)。上訴人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可佐(見本院卷45至47頁)。依
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