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上國易字第3號
聲 請 人 劉鈺笙
上 訴 人 森意煙草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陳俞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
聲請人就
上訴人森意煙草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准由
聲請人劉鈺笙代上訴人森意煙草有限公司
承當訴訟。
理 由
一、
按訴訟繫屬中為
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雖移轉於
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
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
當事人承當訴訟;僅
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
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
準用之,此觀同法第463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月10日將其對被上訴人之本件國家賠償
請求權債權轉讓與聲請人劉鈺笙,有債權轉讓合約書
可證(見本院卷第93頁),則本件國家賠償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顯已移轉於劉鈺笙。劉鈺笙於113年12月9日具狀聲請代上訴人承當本件訴訟(見本院卷第9頁),為上訴人所同意,此觀上訴人與聲請人共同具名聲請由劉鈺笙代上訴人承當訴訟即明(見本院卷第9頁),被上訴人則不同意由劉鈺笙承當訴訟(見本院卷第17、156頁)。依上開規定,劉鈺笙聲請裁定由其代上訴人承當本件
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