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上易字第19號
上 訴 人 蔡語汝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天然氣管線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4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者,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上訴狀之記載不合法定程式,即為上訴不合法,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得以裁定駁回該不合法之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僅表明「原判決廢棄」,並未表明「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見本院卷第9頁),其上訴不合程式,故依上述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