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上易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犂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蘇文俊律師
複代理人 張以璇律師
張詠絜
張維珊
張綺珊
上二人共同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關於上訴
人主張被
上訴人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4樓所佔用、
應騰空之範圍為何,尚有未明,仍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
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劉 惠 娟
法 官 林 秉 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