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上易字第342號
上 訴 人 維瓦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洪海峰律師
複代理人 廖紜婕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
上訴人於
準備程序中原對○○○○○○於民國115年1月7日所提請款單、統一發票等資料表示沒有意見,卻於準備程序終結後
抗辯被上訴人請求之工程款應扣除
上開○○○○○○補施作之費用,致
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之工程款是否應依上開資料扣款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5年3月3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