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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度全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岱宗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蔣鶯馨  

            張毓凌  
            ○○○  

            ○○○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張文薰  
○○○、○○○
法定代理人  李戍璿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所為111年度抗字第30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以111年度抗字第305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茲因聲請人具狀表示現已無假扣押之必要,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