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全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張毓凌
○○○
○○○
兼 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李戍璿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所為111年度抗字第30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4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
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以111年度抗字第305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有
上開裁定附卷
可稽。茲因聲請人具狀表示現已無假扣押之必要,
爰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莊嘉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