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再字第1號
再 審原 告 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明海律師
複 代理 人 梁鈺府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合約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0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就追加部分,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於再審原告於再審訴訟程序為訴之追加,須以再審之訴有理由為其前提要件,如所提再審之訴為無理由,所為追加之訴即
非合法,且不得
補正,故應以追加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
經查,兩造間履行合約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為訴之追加,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而於114年4月30日判決駁回在案,依
上開說明,
本件再審原告所為追加之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蔡建興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