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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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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度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合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字第1號
再 審原 告  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靜宜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李明海律師
複 代理 人  梁鈺府律師
再 審被 告  楊建夫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就追加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於再審原告於再審訴訟程序為訴之追加,須以再審之訴有理由為其前提要件,如所提再審之訴為無理由,所為追加之訴即合法,且不得補正,故應以追加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兩造間履行合約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為訴之追加,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而於114年4月30日判決駁回在案,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原告所為追加之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