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再易字第22號
再 審原 告 比撒列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惠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6月17日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80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日內,補繳再審
裁判費新臺幣
1萬6,875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
再審之訴。
理 由
一、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
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是繳納再審
裁判費,
乃再審程序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4年6月17日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80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
裁判費。查,原確定判決命再審原告應給付再審被告新臺幣(下同)84萬387元,是
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84萬387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1萬6,875元。茲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