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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度勞再易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簡郁怡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114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再審聲請裁判新臺幣1,500元,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另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準此,自114年1月1日起,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裁判費已提高為1,500元。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於114年6月30日本院114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再審聲請裁判費1,500元,未據其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