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
上列再審
聲請人因與再審
相對人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114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
補繳再審聲請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即
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
聲請再審者,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另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確定之裁定
聲請再審者,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準此,自114年1月1日起,對於確定之裁定
聲請再審者,
裁判費已提高為1,500元。
二、
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於114年6月30日本院114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應徵再審聲請裁判費1,500元,未據其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