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再字第2號
再 審原 告 林皇宮席宴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112年度建上字第14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則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故關於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前訴訟程序經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1萬1,686元(見本院114年7月16日112年度建上字第14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
裁判費13萬9,491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