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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度抗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474號
抗  告  人  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尚賢  
相  對  人  王乾亮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05號裁定關於供擔保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原裁定關於命相對人供擔保金額應更正為新臺幣33萬5,695元。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持原法院113年度執字第66688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之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存款等財產,經原法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4819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中。相對人以其已就系爭執行事件對抗告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現由原法院以114年度訴字第967號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審理中為由,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原裁定准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下同)11萬1,898元後,系爭執行事件有關相對人之執行程序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應予停止。抗告人就原裁定所命供擔保金部分不服,提起抗告。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既已計算抗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149萬1,978元,再預估本案訴訟辦案期限4年6個月,以此預估抗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即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利息損失約為33萬5,695元,卻以該預估損害金額之1/3即11萬1,898元核定擔保金,對抗告人損害之擔保不足,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債務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其擔保金額如何得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又債務人就停止執行所供之擔保,係以擔保債權人因債務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獲得賠償為目的。是此項擔保,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所受之損害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5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相對人因系爭執行事件而向抗告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現由原法院以本案訴訟事件受理繫屬在案,業據原法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及本案訴訟卷宗查核屬實,原法院因認相對人聲請停止執行為有理由,就此部分尚無不合。
 ㈡抗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如附表編號1所示,截至本案訴訟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8月20日止,總計債權額為149萬1,978元(計算式:本金1,384,181元+利息95,565元+督促程序費用500+執行費用11,732元=1,491,978元),故抗告人因系爭執行事件停止執行無法即時取得以資利用金額為149萬1,978元。又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此項遲延利息之本質屬於法定損害賠償,應得據為金錢債權遲延受償所生損害之賠償標準。另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38萬4,181元(見原審卷第7頁),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審、第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月,共計4年6個月,抗告人在此期間未能受償149萬1,978元,依法定利率年息5%推估其可能遭受之損害約為33萬5,695元(計算式:1,491,978元×5%×4年6個月=335,6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停止執行供擔保金額應以33萬5,695元為適當。
五、末按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法院職權裁量之事項,非當事人所得任意指摘,抗告人就此提起抗告,僅係促使本院發動職權再次審酌本件停止執行供擔保金額之多寡而已,抗告意旨就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之擔保金數額聲明不服,固為無理由而應予駁回,惟原裁定以抗告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所受利息損失33萬5,695元之1/3即11萬1,898元核定擔保金,尚非適當。本院認應供擔保金額為33萬5,695元,該項擔保金額之酌定屬法院職權裁量範圍,故毋庸廢棄原裁定,依前開說明更正擔保金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