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13號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特許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3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附表所示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確保對附表所示期日(下稱
系爭期日)
開庭內容之正確理解,及確認筆錄內容有無誤載,以維護
法律上利益及自身權益,故聲請交付系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3號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以欲核對開庭內容有無完整記述為由,聲請交付系爭期日之錄音光碟。本院審酌其聲請合於
首揭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
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
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