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劉金山
上列
聲請人因坤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李光輝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0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09號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28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4項亦定有明文。至於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例如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屬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22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0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
上訴人坤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以欲調取開庭內容供新委任之
律師參考為由,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09號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審酌其聲請合於
首揭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