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大炁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明陞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7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31號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114年度上字第382號),而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時,如未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即屬欠缺法定程式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
本件聲請人不服原法院民國114年7月11日112年度訴字第3231號判決提起上訴,而聲請
訴訟救助。然聲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均未在
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其聲請書狀顯不符
首揭規定之程式。而本院業於同年10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
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可稽(見本院卷13頁)。聲請人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可佐(見本院卷15至17頁)。依
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